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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撤销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津财库[2001]3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7-23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财政局:
我市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清理整顿撤销工作已经开始,为了使清理整顿撤销工作有序、规范的进行,确保机构撤销按期完成,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国债业务工作的具体特点,现就机构撤销过程的有关事项和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清查各类国有资产
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撤销前,要对本部门的各类资产进行一次彻底全面清查,做到账实相符。凡盘存的各类实物资产与所记资产账项相符的,应将实物资产按明细逐一列移交清单,并封存保管;凡盘存的各类实物资产与所记资产账项不符的,应查明原因,经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将实物资产按明细逐一列移交清单,并封存保管。
各级财政国债服务部,经撤销监督审计后,将移交清单所列全部资产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接收。对机构撤销的资产处置,严格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法,确保国有资产安全,防止流失。
二、清理国债业务及各种国债凭证
1.各级财政国债服务部应停止办理国债代保管业务,对现有库存保管的国债券,要积极与托管人联系办理相关手续。在此基础上,将库存实物与代保管账进行认真核对无误,将库存国债券按各品种明细列出清单。
2.清理特种国债。对办理特种国债发行的各级财政国债服务部,应将各年度特种国债的发行量、累计兑付量、剩余未兑情况与相关账务进行核对,剩余未兑付的部分要与存根逐一核对,填制“国债发行兑付情况调查表”报送市财政局核对。
3.清理凭证式国债。所有办理凭证式国债发行的各级财政国债服务部,不论是否进行凭证式国债的移交,均应对本单位1995年以来发行的凭证式国债进行全面清理,并填制“国债发行兑付情况调查表”。调查表中各品种凭证式国债发行金额,应与市局各年度发行确认数额核对一致。
4.清理已兑付国债券。对办理国债兑付业务的各级财政国债服务部,应将本单位已兑付国债券按年度、票面进行分类清点整理,经兑付本金、利息与账务核对一致,填制国债券收尾报告表(填报日期截止2001年5月底),将清整的国债券按要求封存,上交销毁。具体上交销毁时间另行规定。
5.清理库存未用国债发行凭证。各级财政国债服务部对库存未用发行凭证应视同重要凭证管理,认真清理各年度发行凭证使用情况,填制各年度凭证领用剩余情况表,并将各年度剩余及作废的凭证,按起止号码的顺序整理并封存,随销毁的国债券一同上交。
机构撤销后,各级国债服务部原则上不再办理国债券兑付业务。但对由其发行的尚未到期或已经到期应兑未兑的凭证或国债、特种国债及剩余代保管券,可按下列办法处理。对账务清楚、手续完备、管理规范的,可自愿委托当地金融部门办理兑付;对因各种情况不能委托金融部门办理兑付的,也可以移交到同级财政部门,并指定专门科室、人员继续办理兑付业务。
财政国债服务部撤销后,无论国债业务是否委托金融部门办理兑付,还是交由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兑付的,国债券的销毁工作原则上由各级财政部门继续负责。全市财政系统国债的销毁工作仍由市财政局负责。
三、清理债权债务
对有债权债务的财政国债服务部,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大清欠力度。对场内发生债权债务的清偿,原则上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处理;对场外发生的债权债务,先要按照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无效的可通过法律形式解决。同时,还要做好债权债务清理登记,将清理的债权债务按偿还日期、金额列出清单。对偿还日期集中、偿还金额较大的个人兑付,要确保资金的提前到位。
机构撤销后仍存在债权债务的财政国债服务部,债权债务应移交同级财政部门继续负责处理,直至清理完毕。
四、清理各类资金和银行账户
各级财政国债服务部要在清理期间,要对其所管理的各项资金和银行账户认真进行清理。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区分资金来源和用途,属于占用预算资金或国债兑付资金的,应及时归垫;属于国债经费和收益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应将各类账户余额核对清楚,各类账户要做到账证、账账、账实相符,并结清各类账户余额,将所有账务封存保管。办理国债业务使用和各种印鉴及人名章要全部收齐。兑付资金账应与市局核对一致,对账日期截至2001年5月底,账务核对清楚后,将剩余兑付资金转为市对区县预算借款。如再发生新兑付,市财政根据兑付需求量,重新核定兑付周转金。
各级财政国债服务部撤销后,凡不再办理国债业务的,应将所有封存的账务及各种印鉴移交同级财政部门统一保管;凡需继续办理国债业务的,兑付业务专用的账户及相关印鉴移交同级财政国库部门。国债兑付手续费的核算,应移交行政财务部门集中管理。
五、清理有关国债业务的文件资料
各级财政国债服务部要将成立以来,有关国债政策规定及各年文件汇编等重要资料进行归整,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归档保管。
六、机构撤销的具体时间安排
1.对没有债权债务及凭证式国债兑付任务国债服务部,应于2001年8月15日前将撤销方案上报市局。经批准后应于2001年8月底前完成撤销工作。
2.对有少量债权债务及凭证式国债兑付任务的财政国债服务部,应于2001年8月底前将撤销方案上报市局。经批准后应于2001年9月底前完成撤销。
3.对债权债务较大,一时难以清完的国债服务部,可暂保留到2001年11月份。11月底前应提出撤销方案上报市局,经批准后应于2001年年底前完成撤销。
七、机构撤销的申报材料
上报市财政局机构撤销材料,应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机构撤销的审计报告,二是机构撤销实施方案。
1.机构撤销审计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1)国债服务部成立以来基本情况(2)兑付资金使用情况(3)国债政策执行情况(4)凭证式国债发行情况,是否存在超发(5)各种资产、账户移交手续是否符合规定(6)机构撤销的意见(附监督审计工作底稿)
2.机构撤销实施方案
主要内容包括:(1)机构撤销工作由哪位领导具体负责,什么时间完成;(2)各类国有资产、账户如何处置;(3)有国债兑付任务的区县,要明确兑付业务由哪个职能科室负责,并明确负责人员及联系电话;(4)明确剩余债权债务按期偿还有无问题;(5)存在超发凭证式国债的,应明确提出解决方法。
3.经市与区县双方确认的国债发行兑付情况调查表(日期截止2001年5月底)
4.经市与区县双方确认的已兑付国债券的收尾报表(日期截止2001年5月底)
5.经市与区县双方确认的国债发行凭证的领用废余情况
6.债权债务移交明细情况,应注明每笔债权债务的到期日、应偿还本金、利息等
请各区县严格按照文件执行,确保清理整顿撤销工作的完成。
特此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
2001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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