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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永安北公路改建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川交公路[2001]11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7-23 | 生效日期:2001-07-23 |
绵阳市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贷款改建永安北高等级公路收费立项的请示》(绵交发(2000)2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绵阳永兴至安县至北川公路改建工程经省计委川计交(2000)1328文批复同意立项。该公路经省交通厅公路局核定的工程预算为绵阳永兴至安县安州大桥段26.77公里一级公路,13559万元;安县安州大道至北川县城二级公路26.93公里,12969.9万元。全段按水泥砼路面改建,总投资要求控制在2.65亿元以内,其中:无偿投入为地方自筹1.06亿元,有偿部分商请银行贷款1.59亿元。根据《四川省贷款、集资修建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管理办法》,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审查,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贷款、集资修建公路的政策规定,同意该项目按收费还贷公路性质立项,待工程交工验收后经审查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该项目建成后收费年限控制在10年以内,收费标准一级路控制在0.20元/吨.公里,二级路控制在0.15/吨.公里。全线设收费站2个。
以下同本期川交公路(2001)109号文。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1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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