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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同意万(源)阿(坝)公路通江至竹峪段改建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川交公路[2001]10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7-23 生效日期:2001-07-23
 

巴中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万(源)阿(坝)公路通江至竹峪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立项的请示》(巴市交计(2000)6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万(源)阿(坝)公路通江至竹峪段公路长95公里,按二级公路,水泥砼路面改建,改建后长度为92.55公里,设计概算金额为23685万元,其中:无偿投入12028万元(部、省补助6300万元,地方自筹5728万元);有偿部分商请银行贷款11657万元。根据《四川省贷款、集资修建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管理办法》,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审查,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贷款、集资修建公路的政策规定;同意该项目按收费还贷公路性质立项,待工程交工验收后经审查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该项目建成后原则上要求收费年限控制在10年左右,收费站设置2个,收费标准控制在0.15元/吨.公里。
  希尽快按有关规定要求落实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工程造价,抓紧施工,确保标准和质量。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由该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根据工程决算、贷款、集资总额、交通量等情况,提出具体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站点设置、人员配备方案,报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审批后实施收费。
  工程建设期间,不得擅自设卡收费。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1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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