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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省道203线长乐至岳池界公路改建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川交公路[2001]11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7-24 | 生效日期:2001-07-24 |
南充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
你市《关于仪华路长乐至岳池界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南市交路政(2001)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省道203线蓬安至岳池界公路长54公里,其中第一期工程蓬安至长乐40公里已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川交公路(1998)279号文批准收费,现第二期工程长乐至岳池界14公里是已批准收费立项路段的延伸段,按二级公路,沥青混凝土路面改建,省交通厅公路局核定的工程概算总投资控制在1987万元以内,其中:无偿投入为977万元,有偿部分商请银行贷款1010万元。根据《四川省贷款、集资修建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管理办法》,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审查,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贷款、集资修建公路的政策规定,同意按收费还贷公路性质立项,待工程交工验收后经审查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该项目建成后其收费年限与一期工程统一测算确定,不新设收费站点。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1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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