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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射洪县实施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川交函路运[2001]42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7-10 | 生效日期:2001-07-10 |
遂宁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交办文收文(B2001)第1199号转来《遂宁市人民政府转报射洪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出租车客运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方案的请示》(遂府发(2001)70号)及《射洪县人民政府关于射洪县城出租车客运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方案的补充报告》(射府发(2001)93号)收悉。经研究并经省政府同意,你市射洪县可采取政府定价的方式对原236辆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采取拍卖的方式新增10辆出租汽车,有偿使用年限均为5年。现将有关事项复函如下:
“一、二”同本期川交函路运(2001)428号“一、二”。
三、此次出租汽车经营权采取先拍卖后定价方式进行。采取公开拍卖方式转让新增10辆出租汽车经营权,其标底须由遂宁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制定报遂宁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两厅一局”备案;采取政府定价方式的原236辆出租汽车经营权,由射洪县政府在不低于拍卖均价的80%以上确定基价,并报省“两厅一局”备案后予以公布,凡愿继续经营者应一次缴纳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四、你市射洪县应在广泛征求出租汽车经营者意见的基础上制(修)订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实施方案,以切实维护广大出租车经营者利益。
五、出租车顶灯工本费应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我省道路运输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1998)91号)的规定,在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不得再向出租汽车车主收取顶灯工本费。
六、收费单位应到当地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七、对取得营运资格的出租汽车,除了发给必要的《道路运输证》、《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证》外,不得再制发有偿使用标志牌和有偿使用证等牌证。
八、按照我省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的长远规划,要逐步完善运力结构,提高运力档次。因此建议你市射洪县不再新增人力客运三轮车,并逐步减少人力客运三轮车,为出租汽车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九、同川交函路运(2001)428号第九。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1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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