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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国道210线邻水境内1663K至1689K段公路改建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川交公路[2001]11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7-23 | 生效日期:2001-07-23 |
广安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国道210线邻水境内1663K至1689K段26KM改建为山重二级水泥砼作为1689K至1743K+300M54.3公里收费路延伸段并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广市交(2001)5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国道210线邻水境内1663K至1689K段公路长26公里,是省已批准收费公路国道210线1707K--1743K及1689K--1707K的延伸段,按二级公路,水泥砼路面改建。该项目总投资要求控制在7195.5万元以内,其中:无偿投资2158.65万元,有偿部分商请银行贷款5036.85万元。根据《四川省贷款、集资修建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管理办法》,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审查,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贷款、集资修建公路的政策规定,同意该项目按收费还贷公路性质立项,待工程交工验收后经审查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该项目建成后收费年限控制在10年以内,收费标准控制在0.15元/吨.公里。在国道210线邻水境内全线建成后,80公里作为一个收费公路项目,收费站统一调整为3个。希尽快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函(1999)264号的规定落实建设资金,(以下同本期川交公路(2001)109号文)。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1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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