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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广元剑(阁)金(子山)公路及赶场垭隧道改建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川交公路[2001]11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7-24 生效日期:2001-07-24
 

广元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剑金公路赶场垭隧道及公路收费立项的请示》(广交发(2001)3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广元剑(阁)金(子山)公路及赶场垭隧道是成都至广元高速公路的连接线,经四川省计委川计交邮(1998)1571号同意立项建设。该项目公路长24.2公里,隧道双向单洞长1705米,按二级公路,水泥砼路面改建。经省交通厅公路局核定的工程概算总投资为13232万元,其中:无偿投入为地方自筹5500万元,有偿部分商请银行贷款7732万元。根据《四川省贷款、集资修建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管理办法》,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审查,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贷款、集资修建公路的政策规定,同意该项目按收费还贷公路性质立项,待工程交工验收后经审查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该项目建成后收费年限要求控制在10年以内,全线设收费站1个。
  以下同本期川交公路(2001)109号文。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1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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