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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川西环线丹棱至蒲江段公路改建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川交公路[2001]11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7-24 生效日期:2001-07-24
 

眉山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川西环线S106线丹棱至蒲江段收费公路立项的请示》(眉市交呈(2001)1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川西环线106线眉山境内段159公里,其中:第一期工程眉山至丹棱段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川交公路(1999)260号文批准收费,第二期工程仁寿至洪雅100公里已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川交公路(1998)17号文批准收费立项,现第三期工程丹棱至蒲江段12.808公里是省已批准收费及立项路段的连接路段,按二级公路,水泥砼路面改建,总投资要求控制在3400万元以内(以省交通厅公路局批复的施工设计图及预算为准),其中:无偿投入1680万元(省补助680万元,地方自筹1000万元);有偿部分商请银行贷款1720万元。根据《四川省贷款、集资修建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管理办法》,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审查,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贷款、集资修建公路的政策规定。同意该项目按收费还贷公路性质立项,待工程交工验收后经审查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该项目建成后要求收费年限控制在10年以内,收费标准控制在0.15元/吨.公里。丹棱至蒲江段设收费站1个。
以下同本期川交公路(2001)109号文。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1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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