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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组织承销商进行2001年记帐式(七期)国债分销的公告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7-30 生效日期:2016-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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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库[2001]4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承销商利用本所交易系统分销国债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01年记帐式(七期)国债(以下简称“国债917”)利用本所交易系统挂牌分销,挂牌分销期为2001年7月31日至8月7日,分销期结束后可在证交所市场上市流通。

  二、“国债917”为记帐式附息国债,期限20年,以面值发行,票面利率为4.26%(固定利率)。起息日为2001年7月31日,利息每半年支付一次,每年1月31日和7月31日支付利息(节假日顺延,下同),2021年7月31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三、“国债917”在本所挂牌分销,挂牌价格为100元/百元面值,认购申报单位为壹手或其整数倍(壹手为合计面值1000元)。

  四、在分销期内,承销商在本所分别挂牌卖出其所承销的国债,各承销商的证券简称分别由四个汉字组成,如“长城证券”表示由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国债。承销商的分销代码为16**或17**(该期国债上市后其代码统一转换成“1917”)。

  五、在分销期内,本所交易系统通过买卖盘揭示各承销挂牌数量,行情成交量一栏实时显示各承销商累计销售数量。

  六、投资者须用证券帐户(含基金帐户)直接申报买人。

  七、投资者在全国各证券经营机构中报买入“国债917”免缴佣金,本所亦不向证券经营机构收取购买国债的经手费。

  八、各承销商可采用合同分销的方式分销其国债,并须及时报本所进行债权登记。

  九、分销期内,拥有本期国债的金融机构可按1∶1的抵押比例做回购业务。
 
附:2001年记帐式(七期)国债(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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