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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在我省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农村中小学试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辽价发[2001]7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7-10 生效日期:2001-09-01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委:
  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坚决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通知》([2001]教电4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自二00一年秋季新学期开始,在全省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农村中小学试行“一费制”收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贫困县名单见附件)农村中小学试行“一费制”收费,县城除外。

  二、“一费制”收费包括向学生收取的杂费、课本费等一切费用。除此之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一费制”收费标准:农村小学每生每学年最高收费限额为120元(每学期60元)、农村初中每生每学年最高收费限额为230元(每学期115元)。目前收费标准超过最高限额的,必须降下来;未达到最高限额的,不准提高。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核定,报省备案。

  四、试行“一费制”收费后,原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停止收取。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也无权要求学校为其代收任何其他费用。

  五、“一费制”收费仍按学期收取,学校不得跨学期预收。

  六、试行“一费制”的学校,一律使用黑白版教材。

  七、本通知下发后,有关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分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基金征收委托书》,变更手续,亮证收费。

  八、各级物价、财政、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对“一费制”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乱收费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附件: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名单(略)

辽宁省其他机构
2001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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