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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辽地税发[2001]第100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1-07-1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直属局:
日前省审计厅对省局及直属沈阳分局、大连分局等单位的2000年度税收计划执行和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了审计,同时十三市和所属县(区审计局对各级地税部门2000年度的税收征管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延伸审计。现就审计过程中有关问题重申要求如下:
1、严格执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辽地税发[2000]24号)精神,不得擅自改变税款及滞纳金、罚款收入的入库级次,特别是涉及省级收入的税款及滞纳金、罚款收入,要及时、足额缴入省级国库;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组织税款入库,不得以任何理由人为调整税种,不能以平衡、调节收入任务为目的占压、挪用税款,也不得有税不收或者收过头税,更不能将税款存入经费帐户。今后,对混淆入库级次、人为调整税种、占压、挪用税款等行为,省局一经发现,将对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严格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提退手续和预算级次办理各项提退业务,不得超越规定的范围和比例提取代征代扣手续费和擅自制定提退政策和巧立名目提退税款,严禁以任何形式坐扣代征代扣手续费。
3、按规定的征管范围组织税款入库,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属于本地税务局征收的税款转到异地税务局入库,也不得将属于异地税务局征收的税款转到本地税务局入库。
4、各级地税稽查部门要严格执行省局《关于加强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管理的通知》(辽地税发[1999]20号)精神,按照税收会计核算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核算管理制度,定期向同级计财部门报送有关报表。稽查查补收入,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级次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5、严格执行《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各项财务收支必须全部纳入财务核算,不得帐外设帐,严禁虚列各项经费支出,严禁私设小金库等,杜绝一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发生。
6、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上缴省局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均要在收缴后的当月足额缴入上级计财部门设立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专户,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专户当月不允许有余额。
各地要高度重视税收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各市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立即组织所属各单位进行对照检查,有问题的立即改正,没有问题的要注意加以防范。要敢于暴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能走过场,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整改,该追究责任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省局将适时组织验收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各市局要将检查和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9月1日前上报省局计财处。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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