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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赣价费字[2001]6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7-18 生效日期:2001-07-18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请求核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函》(赣财综字(2001)1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8)4号)规定,为提高会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以适应新时期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同时为规范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经研究,现将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核定如下:
  一、培训费:按(集中培训人员)每人每课时1元收取。

  二、培训资料和场租费:应严格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向学员收取,不得多收或变相多收。其中培训资料费由学员自愿购买。培训组织单位的相关凭证要妥善保管待查。

  三、培训对象:暂定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已取得会计证的在职会计人员。企业会计人员的培训待条件成熟后再开展。

  四、培训组织单位:凡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组织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教学条件,并经设区市以上财政部门批准,向社会公布后,才能承担相应的培训任务,同时履行相应的职责。
  全省各培训单位要严格执行上述收费规定,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票据中心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入纳入财政专户,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江西省其他机构
2001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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