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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建房收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黔价房[2006]12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4-27 | 生效日期:2006-04-27 |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近年来我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对农民建房收费进行了专项治理,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建房负担,但在有的地方仍向在集体土地上建房的农民收取耕地开垦费等。为巩固我省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成果,防止农民建房负担反弹,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做好农民建房收费管理和规范收费行为的工作力度,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4]5号)文规定,再次将涉及农民建房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农民在农村集体土地修建自用住房,除依法颁发的土地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按照国家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一律不得再向农民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土地证书工本费:普通证书每本5元,国家特制证书每本20元,由农民自愿选择,有关部门不得强制向农民推销特制证书。文件依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字[1 990]93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1]1531号)。
(二)《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每本1 0元。文件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1]1531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
二、农民在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修建自用住房,除按照国家规定收取土地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外,一律不得再向农民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对农民在农村集体土地修建、翻建自用住房,任何地方、部门均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单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从严查处,并将违法所得如数退还农民。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纠风办《关于规范我省农民建房收费的通知》(黔价房调[2002]242号)文与本文规定不符的,以本文规定为准。
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贵州省农业厅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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