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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部分统一采购设备配置及付款条款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发改办经贸[2006]846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文日期:2006-04-21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部分供货商的申请,经组织专家审查,决定对部分信息系统统一采购设备配置及付款条款做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PC机由Dell OptiPlex(TM)170L升级为Dell OptiPlex(TM)210L Minitower,价格维持5270元/台不变。具体调整内容见附件一。

  二、由于原中标笔记本电脑已停产,并考虑到市场的实际需求,对笔记本电脑配置及付款条款做适当调整,价格由14300元/台降低为11500元/台。具体调整内容见附件二。

  三、将防火墙付款条款调整为:合同生效后10日内项目单位支付合同总价的70%;货到对该设备验收合格后,凭最终用户的验收证明单10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尾款。

  四、由于中标磁盘阵列已停产、新款设备价格高,各项目所需磁盘阵列可由项目单位与集成商协商后按国家有关规定采购,所需资金可从我委下达的国债资金中支付。

  五、其余仍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主要设备(软件)统一招标结果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4]186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部分统一采购设备(软件)付款条款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5]1679号)文件执行。

  六、你委要切实加强项目管理,督促项目单位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附件:
一、PC机电脑变更情况表
二、笔记本电脑变更情况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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