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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技术合同登记服务费收取标准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价费函[2001]129号/苏财综[2001]12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7-11 生效日期:2001-08-01
 

省科学技术厅:
  你厅《关于申请变更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费收取标准的函》(苏科计[2001]115号)悉。现函复如下:
  一、技术合同登记工本费仍按省物价局、原省科委《关于统一技术合同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苏科市[88]430号)执行,即每份合同收取10元。

  二、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过程中,省技术市场接受申请登记方委托进行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及调研、论证、验证等有关服务费,由双方协商协定。

  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本费属预算外资金,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请接文后10日内到省物价局或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票据。

  四、此函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其他机构
2001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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