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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财税[2001]70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1-07-13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财税[2000]3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公布我省第三批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请遵照执行。

附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 (略)
2、江苏省第三批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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