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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城配网设备采购配送综合服务费标准(试行)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皖价商[2006]13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4-30 | 生效日期:2006-05-01 |
省电力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核安徽电能装备有限公司城配网设备采购综合服务费征收标准的函》(皖电函[2005]2号)悉。经研究,现就核定安徽电能装备有限公司城配网设备采购配送服务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城配网(35千伏及以下)设备采购配送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按购进价(中标价)百分比计算,其中:配变最高不超过5%;其它物资最高不超过6%,运杂费据实结算。
国家统一部署的农网改造、城网改造专项物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上述收费标准。
本文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1年。你公司接文后到我局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
安徽省物价局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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