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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皖价费[2006]13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4-2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省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二OO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发改价格[2006]53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加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收费管理,规范收费标准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略)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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