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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中心提取业务费问题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吉财综[2001]131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7-18 | 生效日期:2001-07-18 |
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中心:
你中心《关于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中心提取业务费的请示》(吉财采中[2001]1号)收悉,经认真研究,函复如下:
一、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中心可按采购商品、劳务实际结算价值的2%-0.4%的比例按累退制提取业务费(具体提取比例见附表)。按上述标准执行后,应保证用户获得商品、服务的 价格低于当时、当地市场价格。
二、收费范围按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吉财采购[2000]752号)执行。
三、提取业务费凭省物价局发放的《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收入 上缴省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四、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提取业务费的复函》(吉财综函字[ 1999]92号)文件同时废止。
五、此项收费标准暂试行二年。
此复。
附件: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采购中心业务费提取比例标准表(略)
吉林省其他机构
2001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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