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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计委、湖南省粮食局、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退耕还林还草试点粮食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湘财建[2001]3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7-12 | 生效日期:2001-07-12 |
有关市(州)、县财政局、计委、粮食局、林业局、农业局、农业发展银行:
为了加强退耕还林还草粮食补助资金管理,保障退耕农民吃粮不受影响,我们制定了《退耕还林还草试点粮食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可根据上述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附件:退耕还林还草试点粮食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2001年07月12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和《湖南省退耕还林(草)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精神,为加强粮食补助资金的管理,做好退耕还林还草粮食供应工作,保障退耕农民吃粮不受影响,确保退耕还林还草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退耕还林还草粮食供应
(一)每亩退耕还林(草)地每年补助粮食标准为300斤(原粮)。
(二)粮食补助年限,先按经济林补助5年,生态林补助8年计算,到期后按中央政策办理。各地退耕后的土地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比例种植生态林、经济林,对超过规定比例多种的经济林,不补助粮食。
(三)粮源由当地政府按就地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原则上以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商品周转粮为主,必要时可动用市、县储备粮。对退耕农户供应的粮食品种,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口粮消费习惯和种植习惯以及当地粮食库存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供应给退耕户的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凡不符合标准的粮食,储存时间过长的粮食,不得供应给退耕农民,如有违反,严肃处理。
(四)对退耕农户只能供应粮食实物,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发放,也不得将补助粮食折算成代金券发放。对应税的退耕地,自退耕之年起,对补助粮达到原收益水平的,国家要扣除农业税部分后再将补助粮发放给农民。
二、补助粮食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一)补贴标准。国家计划内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的粮食,按每斤原粮0.7元计算,由中央财政对省级人民政府包干,省财政按每斤原粮0.7元对市州政府包干。
经济林一定五年,生态林一定八年。当年如有节余,滚动用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期内以后年度的粮食补助,不得挪作他用;如有缺口,内市州县政府自行负担。粮食调运费用由市州县财政承担,不得转嫁给供应粮食的企业和退耕农户,粮食调运费用可用退耕还林还草粮食补助资金包干结余支付。
(二)补助资金拨补渠道。粮食补助资金实行农业发展银行专户拨付和管理。省财政对市州财政的粮食补助资金和应由市州县政府负担的缺口部分资金暂通过现有的“国家储备粮油补贴”专户拨付。有关市州县必须在该专户下单设明细帐,专门登记粮食补助资金收支情况。有关市州对下拨付粮食补助资金也必须通过农业发展银行专户,没有设立的,应尽快开设。
(三)资金拨付时间。省财政每年对市州分两次拨付粮食补助资金,上半年补贴在经国家核查后拨付,下半年补贴在11月底之前拨付。市州财政部门在收到补贴后,要根据粮食供应情况,在2周内将补助资金拨付到退耕还林还草的县(市)。
(四)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食调运费的具体拨付、管理办法,由市州县财政部门商粮食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制定。
三、用粮食补助资金及时归还银行贷款
(一)供应粮食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月向县级财政、计划、粮食、林业、农业和农业发展银行报送退耕还林还草粮食供应月报表。月报表应载明供应粮食的数量、质量、品种、购进成本、销售成本(含合理利润)、调运费用开支等情况。
(二)县级财政会同粮食、林业、农业部门审核、汇总供粮企业月报表后,按季与农业发展银行结算退耕还林还草供应粮食的价款,直接从粮食补助资金专户收贷。
(三)县级财政部门与农业发展银行按季结算粮食货款后,必须会县级粮食部门在2日内通知给退耕户供应粮食的企业,企业收到通知后,主动与开户行核对贷款和有关帐目。
(四)在专户中间歇暂存的粮食补助资金,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利息转增本金,不得挪作它用。
四、粮食补助资金的清算
(一)粮食补助资金实行“按季结算,年终清算”。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由有关市州财政局向省财政厅报送“退耕还林还草粮食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表”,并同时抄报省粮食局、省林业厅、省农业发展银行、省农业厅。季报反映本季度退耕还林还草面积,粮食供应数量、品种、购进成本、供应成本、粮食补助资金拨付、归还银行资金数量、专户结存和粮食调运费开支、补贴情况。具体格式另行通知。
(二)日历年度结束后,由有关市州财政局编制“退耕还林还草粮食补助资金使用年度决算表”,经同级林业、粮食、农业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签章 ,于次年元月底之前报送省财政厅,抄报省计委、省林业厅、省粮食局、省农业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年报格式另行通知。
(三)省财政厅收到决算后,根据林业、农业部门验收合格的退耕还林还草面积和有关补助标准予以批复。林业、农业部门验收合格面积没有达到计划面积的,多拨的粮食补助资金在下年度扣抵。对于超出计划面积的,其粮食补助由本地自行解决。
实行“以粮代赈、退耕还林还草”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财政、粮食、林业、农业、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和配合,各司其职,相互监督共同做好粮食供应和粮食补助资金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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