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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2001年普通高校毕业生收费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价联字[2001]2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7-09 | 生效日期:2001-07-09 |
各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国家计委、教育部《关于对普通高校毕业生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8]134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公布全省行政事业收费和基金(附加)项目目录的报告的通知》(黑政办发[2000]67号)规定,经研究,现对我省2001年普通高校毕业生收费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国家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生,如因本人原因不到定向、委托单位就业的,应向学校缴纳相应培养费,收费标准非师范2000元,师范3000元。
二、享受国家专业奖学金及享受艰苦行业、地区或特殊岗位定向奖学金的师范毕业生和按国家计划培养的研究生,因不服从学校派遣自谋职业的,应补缴在校学习期间普通专业的学费并返还定向奖学金、专业奖学金。收费标准中师为3000元,专科为4000元,本科为5000元,研究生为6000元。
三、以上收费标准试行一年后,由省物价局汇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实际执行情况重新核定。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1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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