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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改有偿转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怀远政办[2006]5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7-18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进行,细化《怀远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现就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涉及的有偿转让资金(以下简称林改有偿转让资金)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林改有偿转让资金指集体林木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所获得的资金,或通过比例分成、收取租金、股份合作等方式获得的资金收入。

  二、林改有偿转让资金收入情况要在村务公开栏中向村民公开,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收益的分配要按照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执行。

  三、各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林改有偿转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在乡镇经管站设立“林改有偿转让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年底,县纪检、监察、农业、林业、财政等部门将联合进行检查,对挪用林改有偿转让资金的,将按同等数额从乡镇转移支付中扣回,作为罚没款上缴国库,并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四、林改有偿转让资金主要用于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公益事业,如改善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办学条件;修建老年公寓;扩大林业生产,提高林产品深加工能力等,不得用于发放村干部工资福利等方面。

怀远县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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