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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市政府会议公文计划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葫政办发[2006]5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6-22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切实转变政府机关的工作作风,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认真解决“文山会海”问题,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文件的要求和《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中对会议、公文实行计划管理的规定,在市政府各部门申报拟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下发公文计划的基础上,经过认真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确定了《2006年市政府会议计划》和《2006年市政府公文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2006年市政府会议和文件精简目标是:在前3年平均数的基础上,会议次数减少20%,会议经费减少20%,文件数量减少20%.会议时间、参会人数也都要大力压缩。文件发放范围和印发份数也要严格控制。
二、列入市政府会议计划管理的是指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部门要求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列入市政府公文计划管理的是指部门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给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的指令性公文。今年是实行市政府会议、公文计划管理的第一年,各部门的领导要予以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计划》执行。对列入计划的会议、公文,各主办单位要认真做好会议筹备、公文起草工作,认真执行会议方案报批和公文送审程序,确保会议、公文的质量。
三、除贯彻国务院、省精神及市政府新出台重大政策措施和市政府领导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决定召开会议或下发公文外,各部门一般不得召开计划外会议和下发计划外公文。如因特殊情况确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的,主办部门须提前1个月向市政府报送请示件,经办公室审核后,报请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因特殊情况确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指令性公文的,须由主办机关事先向市政府报送请示件,经办公室审核,报请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方可履行发文程序。
计划外会议经费和计划外发文的印刷、发送费用,原则上由申报机关承担。
四、会议经费实行计划控制。市财政局负责对会议经费的具体审核和拨付。会议承办部门要在会议召开前10个工作日将会议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
各部门、各单位在执行《计划》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文电科联系。联系电话:3110071、3110429.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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