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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旅游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入境旅游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湘财外[2006]3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6-22 生效日期:2006-06-22
 

各市州财政局、旅游局、省直旅游企业:

  为加强我省入境旅游奖励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入境旅游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反映。

  附件:湖南省入境旅游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湖南省入境旅游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湖南省入境旅游奖励资金的效益,鼓励各地区和旅游企业积极开拓国外和国内旅游市场,全面繁荣我省旅游经济,根据旅游事业发展需要及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入境旅游奖励资金的来源为:
  (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其他来源。

  第三条 省入境旅游奖励资金属于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四条 省入境旅游奖励资金的20%用于国内旅游奖励。

  第五条 省入境旅游奖励资金的奖励项目实行申报制。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是我省入境旅游奖励资金的管理部门。

  第二章 奖励项目和标准

  第六条 省入境旅游奖励资金的入境旅游奖励项目和标准:
  (一)入境旅游接待人数奖
  对全年完成接待入湘境外游客5000人数以上的国际旅行社,人均消费达到1500元以上的,按入境游客人数每人1元的标准予以奖励;人均消费在1500元以下的,按入境游客人数每人0.5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二)入境旅游市场开拓奖
  对开拓我省境外重点客源市场和新兴市场具有突出成效,并能形成一定规模客源的旅游公司给予1-5万元奖励。
  (三)入境旅游包机奖
  对合作经营境外直航包机的旅游企业(不包括正常航班),每入境一架次奖励1000元(包机切位按比例计算)。
  (四)入境旅游促销奖
  对参加由省旅游局牵头组织的境外展览促销活动的单位,按摊位费的15%给予奖励。
  (五)入境旅游贡献奖
  按各市州年接待境外游客人次总数和增幅分别排名,两项名次数相加,取前5名给予1-5万元奖励。
  (六)国际旅行社全国百强奖
  对我省进入全国年度百强的国际旅行社,奖励2万元。

  第七条 省入境旅游奖励资金的国内旅游奖励项目和标准:
  (一)国内旅游贡献奖
  根据全省国内旅游综合排名,对接待国内游客人数和旅游收入均进入前十名,并且两项指标均比上年增长5%以上的旅行社给予1-5万元奖励。
  (二)国内旅游促销奖
  对参加由省旅游局组织的国内旅游促销的单位,按摊位费的10%给予奖励。
  (三)国内旅行社全国百强奖
  对我省进入全国年度百强的国内旅行社,奖励1万元。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八条 旅游企业和市州旅游局申报奖励项目,需在次年2月底之前向省旅游局提交“湖南省入境旅游奖励资金申报表”(见附件1)、本年度的“来湘入境旅游接待人次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来湘入境直航包机架次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包机合作经营合同及付款凭证、省口岸办(或航空公司)下发的航班时刻表通知、摊位费发票或经省旅游局认定的付款凭证,过期不予受理。

  第九条 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和使用:
  省旅游局根据旅游企业和市州旅游局上报的有关申报材料,结合旅行社年检项目、年度统计报表、边检部门的统计数据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年度会计报表以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省财政厅审核资金使用计划,并按规定拨付资金。
  奖励资金用于获奖单位的旅游促销和奖励工作业绩突出的个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对省入境旅游奖励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考查和评估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侵占省入境旅游奖励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如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或者旅行社被游客投诉,受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已颁发的奖金由省旅游局予以收回,上交财政,并取消两年的申报奖励资格;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省入境旅游奖励资金申请单位拒不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取消两年的申报奖励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各市州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

  附件: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旅游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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