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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东地税函[2006]51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6-04-2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函[2006]13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对于按规定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各税务分局应认真审核《再就业优惠证》或《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把其复印件存入该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档案,并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号码、名称、负责人和免收费原因等项目进行登记管理。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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