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冀财税[2001]第40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1-07-16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7月16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对上述污水处理费未征税的一律不再补征。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