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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重新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冀财税[2001]3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7-11 | 生效日期:2001-07-11 |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联合下发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01]34号2001年6月21日印发)中,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文件内容有误,现重新转发,原文件作废。望各市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2001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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