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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货运车辆技改补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浙交[2006]32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10-17 生效日期:2006-10-17
 

各市交通局(委):

  现将《浙江省道路货运车辆技改补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该办法执行时间暂定为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以新增配发车辆道路运输证件时间核定。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厅科教处反映(联系人:张建光,电话:0571-87816546)。

浙江省交通厅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

浙江省道路货运车辆技改补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发展能耗低、效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性能好的道路货运运力,规范道路货运技改补助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原则  (一)政策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原则;
  (二)运力发展与运力结构调整相结合原则;
  (三)鼓励发展先进运力原则。

  第三条 补助范围  (一)20吨及以上整体封闭厢式货运车辆;
  (二)20吨及以上、240马力及以上整体封闭半挂厢式货运车辆。

  第四条 补助对象及条件  补助对象为我省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2005年1月以来及时足额缴纳公路规费;
  (二)车辆在我省登记注册。

  第五条 补助标准  新增车辆每车一次性补助2万元。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业户购买车辆并取得合法的营运资格后,持道路运输证、车辆行驶证、购车发票、车辆牵引力证明(必要时)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浙江省道路货运车辆技改资金补助申请表》(一车一表、一式6份,附件1)、《浙江省道路货运车辆技改资金补助承诺书》(附件2),向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补助申请。
  (二)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报当地交通局。当地交通局审核后报市交通局(委)。
  (三)市交通局(委)对收到的申请资料经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协助审核后,对符合条件者汇总,并填写《浙江省道路货运车辆技改资金补助汇总表》(附件3),在规定时间内将汇总表、申请表报省交通厅,同时抄送厅运管局。
  汇总报送分期截止时间:2006年10月30日、2007年5 月30日、2007年10月30日。

  第七条 获技改补助的车辆不得转籍外省或转为非营运车辆。否则,由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监督全额退还补助资金。

  第八条 半挂厢式货运车辆需将在执行时间内新增购置的牵引头和车厢搭配成套申请。

  第九条 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建立货运车辆补助档案,并在车辆档案中注明补助情况。车辆在省内转户时,要随车辆档案一并转户。

  第十条 获技改补助的车辆自然列入我省应急机动运力。

  第十一条 车籍地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承诺书内容负责对申请技改补助车辆的后续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者应提交真实有效的申请资料。若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助资金,一经发现由车籍地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追回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如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等行为,由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宁波市货运运力技改补助可参照执行,补助资金从省返回的技改资金中支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附件:(略)
  1. 浙江省道路货运车辆技改资金补助申请表
  2.浙江省道路货运车辆技改资金补助承诺书
  3.浙江省道路货运车辆技改资金补助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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