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浙江财政厅、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浙财建字[2006]16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10-16 生效日期:2006-10-16
 

各市、县(市)财政局、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在原《浙江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字〔2004〕102号)基础上,根据前几年执行情况,结合加快企业信息化建设新要求,重新制定了《浙江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为做好2006年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金额:为支持全省企业信息化建设,2006年省财政统筹安排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750万元。

  二、申报条件和范围:列入2006年浙江省企业信息化项目计划的项目,原则上要求通过验收。

  三、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浙江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如实向属地财政、经贸部门进行申报。其中县属企业应经县财政、经贸部门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财政、经贸部门,由市经贸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和省经贸委。省属企业由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直接报送省财政厅和省经贸委。

  四、2006年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申报截止时间为2006年11月10日,逾期不再受理。

  五、各级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认真做好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六、联系方式

  省经贸委先进制造业基地办公室:

  沈吉祥,电话:0571-87056925,电子邮件:shenjx@zjjmw.gov.cn;

  省财政厅经建处:

  何喜平,电话:0571-87058453。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浙江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的政策导向作用,促进浙江省企业信息化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按年度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引导企业信息化建设。重点是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扶持技术先进、有竞争力的企业管理信息化、产品信息化、制造过程信息化、电子商务以及有关企业信息化的公共技术开发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

  第三条 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除需要联合支持的重大项目外,当年享受国家和省级其他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的企业,一般不得重复申请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以无偿补助的形式给予支持,用于企业信息化项目建设。

  第四条 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安排坚持择优扶强、保证重点和适当向欠发达地区倾斜的原则。原则上不支持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五条 申请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的单位和项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具备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办公场所和一定的项目建设资金;

  3.单位管理规范,建立了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

  4.列入浙江省企业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安排,并在项目计划有效期内;

  5.项目按计划要求已完成或已取得明显的阶段性成果,并原则上要求通过验收;

  6.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均可申请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申请时应如实填报和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2.浙江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1);

  3.当地财政提供配套资金的项目,应提供同级财政部门配套资金的证明文件或相关政策文件;

  4.项目所产生的绩效情况说明材料;

  5.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申请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向属地财政和经贸部门上报《浙江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申请表》和项目所产生的绩效情况说明材料,由当地财政、经贸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其中:县属(含经济强县)企业上报《浙江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申请表》和该项目所产生的绩效情况说明材料,由县财政和经贸部门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和经贸部门,经市经贸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将资金申请文件、《浙江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申请表》、《浙江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2)和项目所产生的绩效情况说明材料,上报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同时报送电子文档资料各1份。省属申请单位将《浙江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申请表》、《浙江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和项目所产生的绩效情况说明材料及电子文档资料各1份,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汇总后,直接报送省财政厅、省经贸委。

  第八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将省财政下达的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地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规定用于企业信息化建设,并专款专用,按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专项核算。

  第十条 各级财政、经贸部门应对项目执行和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有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弄虚作假骗取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的,除全部追缴拨付资金外,今后3年内将取消该专项资金的扶持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浙江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字〔2004〕102号)同时废止。

  附表(略)。

浙江省其他机构
2006年10月16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