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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管理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厦府办[2006]24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10-23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管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管理的意见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为了切实保证我市农村中小学的正常运转,进一步提高农村中小学的教育教学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通知的实施意见》(闽政[2006]9号),经研究,现将我市农村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实行统一的基本定额标准
  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是按照中小学在校学生人数由教育支出安排用于保证学校正常运转的基本定额标准。为加快缩小城乡差距提供公平、公正的学习条件,按照省财政厅、教育厅对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定额管理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全市农村中小学实行统一的定额标准。经过测算并结合相关区的财力状况,核定我市农村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350元,中学每生每年450元(均包括免除农村学校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所增支的部分)。上述标准为农村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基本定额标准,相关区原执行的标准高于本规定的应继续按原标准执行,不得降低。根据各区的经济承受能力,海沧、集美两区要在2007年达到或超过全市的生均经费平均水平;同安、翔安力争在两年内达到全市的生均经费平均水平。有条件的镇中心学校要率先按城镇生均经费标准安排经费。

  二、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必须严格支出范围
  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的有关规定,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主要用于学校教育教学和后勤服务等方面的开支,具体包括:
  (一)教学业务与管理、师资培训、实验实习以及学校组织有关文体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二)水电、交通差旅、邮电、图书资料购置等支出;
  (三)学校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等费用;
  (四)其他用于学校正常运转所需的费用。
  学校班主任补贴、福利费、绩效考核奖励等与人员有关的支出以及基本建设、债务等方面支出不得列入公用经费。

  三、加强管理,健全制度,规范使用,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各相关区要加强对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管理,健全制度,并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一)要对农村学校公用经费的口径以及资金渠道认真进行清理,原由教育附加中安排用于农村中小学的日常修缮等属公用经费范围的支出项目要按规定列入公用经费支出范围,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支出项目不得列入,以保证公用经费统计的准确性。
  (二)各相关区要在按规定标准安排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基础上,根据学校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安排必要的专项经费,逐步提高农村学校的经费保障水平。
  (三)农村中小学应按照规定,制定本校公用经费内部管理办法,细化支出项目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计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并将学校公用经费使用情况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公布,接受学校师生和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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