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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对市区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有关费用加强核算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锡政办发[2006]17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10-23 生效日期:2006-10-01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联合制订的《关于对市区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有关费用加强核算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政府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关于对市区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有关费用加强核算的通知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 2006年9月18日)

  为加强我市市区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有关费用的收缴管理,进一步细化费用收入的核算,准确反映公开出让地块政府净收益,根据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经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研究,决定对市区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有关费用进行专项核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6年10月1日起,统一对市区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地块的有关费用采取专项核算管理。专项核算的费用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地块开发涉及的教育设施建设费等2项。

  二、市区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后,在国土部门与地块受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必须单独签订出让费用代征协议。

  三、上述有关费用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由市财政部门专帐核算市区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有关费用的收支。

  四、今后,有关费用原则上一次性上缴,但合同出让金10亿元以上地块可在费用代征协议中明确分批上缴。地块受让人缴款(包括履约保证金)时优先按协议上缴费用,市国土部门按宗地开具缴款书,缴入市级财政专户。

  五、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费用的不同用途,按宗地分别进行核算管理,并按有关政策规定使用。

  六、市区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的有关费用采用“老地老办法、新地新办法”进行核算,即2006年10月前市区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地块的有关费用仍按原规定进行核算管理,2006年10月1日起市区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地块的有关费用将按专项核算的要求进行核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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