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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民政局、太原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并民[2006]5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10-26 生效日期:2006-10-26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晋民字〔2006〕129号)精神,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元。提标后的城市低保标准分别为:六城区每人每月220元,清徐县、古交市每人每月218元,阳曲县每人每月192元,娄烦县每人每月170元。今年提标所需资金由省、市财政负担。从2007年1月份起,保障资金按原比例负担。
  为确保此次提标补发工作的顺利完成,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1、对今年第三、第四季度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在2006年底前完成提标补发工作。
  2、从2007年1季度开始,低保审批工作按新标准执行。
  3、对于2007年1季度的新增低保对象,其2006年第三、第四季度的提标补发工作,在2007年1季度前完成。
  4、对于参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领取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在2006年底前完成提标补发工作。
  5、享受“分类施保”待遇的人员,从2007年开始按新标准执行。

太原市其他机构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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