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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07月01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合价行费[2001]15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7-11 | 生效日期:2001-07-01 |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增加收费项目及调整部分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合地税[2001]212号)悉。依据省物价局、财政厅、监察厅、纠风办、个私领导小组办公室皖价费字(2000)447号文件“税务发票、增值税发票工本费委托地市物价、财政部门核发”的规定,通过成本核算,研究决定:部分普通发票因增加联数成本增大,工本费标准调整如下(见附表),收费单位应及时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并严格执行核定的收费标准。
本标准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附:部分普通发票收费标准明细表
合肥市其他机构
二00一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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