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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2006年-2010年)》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十政发[2006]3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10-15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十堰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2006年-201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十堰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十五日

  十堰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
  (2006年-2010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国办发[2006]6号),围绕我市“十一五”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十堰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2006年-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

  一、老龄事业现状
  “十五”期间,全市各级党委、政府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高度重视老龄事业发展,从组织领导、机构建设、经费投入等多方面对老龄工作给予支持。通过对《十堰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实施,全市老有所养保障水平明显提高;老年医疗保障不断改善;老年人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助老优待服务项目逐步落实;老年文化体育活动丰富多彩;老年人积极参与社会发展,无私奉献社会,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老龄事业发展总体上看,我市的老龄工作已跨入全省和全国的先进行列。
  目前,我市已有60岁以上的老年人37万,占全市总人口的10.88%.其中,生活在农村的老年人有27万人,占农村人口的10.8%;生活在城镇的老年人有10万人,占城镇人口的11.11%;在老年人口总数中有特困老人5.8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1.7%;占全市老年人口的15.67%;年满百岁以上老年人有33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口出生率的逐年降低和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的延长,人口老龄化将日益突出。
  “十一五”期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阶段,也是老年人口快速增长期。随着老年人口比逐年上升,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加重,空巢老年人家庭、高龄老年人社会服务压力越来越大。老龄化带来的严峻问题,将从宏观上深刻影响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进程。面对未来五年人口老龄化的形势,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目标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需要把老龄事业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不断推进我市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全面持续协调发展。

  二、指导思想与奋斗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运用市场的资源配置优势,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推动老龄事业社会化、产业化的发展进程,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发展社区老年服务业,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主要目标。
  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体现城乡不同特点的城市和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办)、村(居)四级老龄工作体系,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办事高效,服务优良的老龄工作网络;建设一支政治可靠、工作能力强、文化素质高、乐于奉献、年富力强的老龄工作队伍;在城镇以社区为基础,积极创办老年人活动中心和老年人大学(学校),拓展老年人活动场所,完善活动设施,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最大程度的满足社区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需求;发挥好市、县(区)现有的老年公寓和乡镇(街办)中心福利院作用,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创办有偿服务性的老年公寓、养老院、托老所、老年关照室等;建立老龄事业经费的正常投入机制;努力营造敬老、爱老、助老和代际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基本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工作目标。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养老保障制度,建立养老保障体系。在城镇要建立起以基本养老保险、商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互助为主要内容的比较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继续扩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政府为独居困难老人购买送时服务和对民办福利机构提供资助及志愿者提供义务服务,努力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社区养老服务为依托,以福利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模式。在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积极试行农村退休金、股份分红和养老互助金的社会化养老补充形式,发展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险,符合救助条件的特困老人纳入农村特困救助。鼓励和支持低龄、健康老人发展庭园经济,提高自养能力。
  健全城乡贫困老年人社会救助制度。在制定特殊群体救助政策和办法时,要对特困老年人给予重点照顾。城镇的“三无”老人和其他特困老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救济帮扶,符合低保条件的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相应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的五保老人实行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相结合的模式供养,优先救济帮助高龄老人、独生子女家庭老人、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人。城乡贫困家庭老年人去世,享受丧葬殡仪服务费用减免。对10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按月发给不低于100元的“百岁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年满90周岁以上的老人发放长寿慰问金,其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二)完善老年医疗保障体系。积极探索老年人医疗保障新办法,落实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政策,推进各种类型的老年补充医疗保险,对老年常见病实行政策倾斜和特殊照顾,满足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求。
  农村要不断完善合作医疗制度,提高老年人自我保健能力,逐步解决贫困山区老年人缺医少药问题。农村“五保”老人和享受农村特困救助的贫困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民政部门帮助其交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资金。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老年保健服务,逐步健全以社区医疗机构为依托的老年医疗保障服务网络,稳固家庭照料,采取定点、巡回、上门服务等多种形式为老年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护理、康复和心理咨询等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优先办理老年人医疗保险,对已发生的医疗费用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标准给予优先报销。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或扶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并提倡社会资助。医疗机构应为老年人挂号、就诊、取药、住院等提供方便,为70岁及以上老人给予适当的政策优惠,为60岁以上老年人提供方便和优先优惠服务,减免普通门诊挂号费和困难老年人家庭出诊费,并挂牌明示。卫生部门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组织医护人员每年至少为本地百岁以上老年人提供一次免费体检。县市区以上医疗机构应开设老年人专科门诊,开设家庭病床,积极开展老年人常见病的研究治疗,开展老年病巡诊服务,逐步建立辖区老年人健康档案。
  (三)构建老人服务网络体系。逐步建立以政府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为示范,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居家养老为基础的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服务网络。在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基础上,新建和扩建一批老年服务设施。基本实现每个县市区至少有一所综合性的老年公寓、老年大学或学校、老年人活动中心,街道有一所能容纳30人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居委会要创造条件开办托老所,各物业、商业、饮食等老年人生活关系密切的服务性行业及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行业特点和单位情况,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和照顾,全面推进社区老龄工作。到“十一五”期末,全市社区基本达到六个有:有老龄工作机构、社区老年人协会组织和义务助老志愿者队伍;有一个托老关照室;有一个50平方米以上的老年保健、医疗、康复中心室(站);有一个50平方米以上的室内老年活动室(站)和200平方米以上的室外老年人活动场地及互相配套的老年健身器材;有一批自发组织、自我管理的老年群体组织队伍,开展有利老年人身心健康、门类齐全、喜闻乐见的娱乐活动;有一个相对稳固的老年人学习、教育场所和敬老、爱老、助老的固定宣传栏,并保证活动正常。
  在农村,各乡镇都要有1-2所中心福利院。对现有的福利院要加强管理,提高档次,优化服务质量,使更多的老年人,特别是五保老人入院集中供养,安度晚年。加大“福星工程”工作力度,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农村五保老人基本实现集中供养工作目标。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的支持力度,确保老年人,特别是贫困老人实现“老有所养”,使其生活切实得到保障。
  财政、国土、税务、工商、城建、规划、交通、民政等部门要为发展老年福利事业给予大力支持,鼓励民间资本投入兴办不同形式、不同档次的老年福利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托老所等。城市道路、车站、商场、公交站点、住宅区和其他公共建筑要为老年人居住和出行建造无障碍的环境。公共交通、长途客运、铁路、水路客运,应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服务,在相关位置设立“老幼病残孕”专座,满足老年人的特殊需求。
  鼓励和扶持开发老年产品,引导企业生产满足老年人各种需求的门类齐全、品种多样、经济适用的老年用品;拓展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老年卫生健康服务领域,优先发展养老护理业、社区为老服务业和老年人特殊需要的生活用品业,为老年人提供预防、医疗、护理和康复保健等服务;整合各地旅游资源,推出适合老年人特点的精品旅游线路和服务产品,促进老年人出游,发展老年旅游业;积极开发适合老年人需求的金融、理财、保险等其他服务项目。培育老年消费市场,从而带动老龄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积极开展帮老助老志愿者活动,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切实做好老年人应享受的优待和照顾,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劳筹资任务,老年人免费使用公厕,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70周岁以上老人入公园和参观旅游景点免收门票,60-70岁老人参观旅游点门票减半,老年人在其产权或承租住房拆迁安置中优先选择楼层,贫困老年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发展多种形式的老年照料服务项目,尤其是护理、康复和临终关怀等服务。建立助老服务信息网络,逐步实现老龄工作管理规范化。
  (四)建立健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体系。继续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的贯彻落实,加大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和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各级法院要本着方便快捷的原则,对因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等纠纷提起的涉老诉讼案件,要予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在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应裁定先予执行。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应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减免相关费用。通过典型案例的处理,在全社会形成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氛围,增强爱老法律意识,提高全体公民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同时,积极引导老年人学法、懂法、守法,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健全老年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制度。各级司法部门要建立健全老年法律咨询援助工作制度。在城镇建立老年法律咨询援助中心,在老年人较集中的地方开办相关法律知识讲座,使老年人能就近得到优质便捷服务。对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和城乡贫困老年人提出申请,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要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各级人民法院对涉及老年人案件中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应该视其困难程度,给予减、免、缓。
  各级老龄工作机构要认真履行执法主体职能,督促和协调各部门依法行政,积极配合和协助司法部门,做好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
  (五)大力发展老年教育事业。各级政府要加大老年教育投入,并动员社会力量,因地制宜办好老年人大学(学校)。县市区至少建一所老年大学或老年学校,有条件的乡(镇、街办)和大中型企业要建老年学校,形成市、县(市、区)、乡(镇)三级教育网络。城镇要积极探索创办老年电视大学和老年网上学校,以适应老年人终身教育的要求。
  (六)大力发展老年文化体育事业。各级政府及文化、体育主管部门要重视加强老年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办好现有的老年人活动中心,并充分发挥其主导、辐射和影响作用,不断增加活动项目,加强管理服务。各部门各单位要因地制宜建设老年人活动场所,县市区至少建一所老年活动中心。各公园、园林、旅游景点应常年为老年人提供门票减免优惠,其中重阳节、国际老人节对所有老年人免费开放;各公共体育场馆、影剧院应对老年人实行票价优惠,在淡季、淡场时对老年人免费。博物馆(院)、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等公益性文体服务设施,要向老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
  各级老年协会组织要积极举办各种学习班、辅导班,传播新知识;广泛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体活动,提高老年人素质。各级政府老龄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老年文艺汇演、体育比赛、读书比赛和书画展览,不断丰富活跃老年人体育文化生活。
  (七)创造“老有所为”的良好环境。组织引导老年人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活动,组织老年科技工作者参加“银龄行动”,建立老年人才信息库。进一步完善优惠政策,积极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自愿的原则,鼓励有一技之长的老年人发挥特长,为社会经济发展作贡献。

  四、措施对策
  (一)加强领导,建立促进老龄工作有效发展的机制。高度重视老龄工作,把老龄工作列入政府日常工作议程,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按照统一、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各级老龄工作机构,选拔优秀干部到各级老龄机构任职。市(县市区)有专门的常设工作机构,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乡镇、街办要有专兼职人员从事老龄工作;村(居)保证有一名兼职人员。建立基层老年协会和老年专业协会组织。加强老龄工作队伍素质建设,对老龄工作人员有计划地进行专业培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培养一支热爱老龄事业,全心全意为老年人服务的干部队伍。
  (二)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发挥各种新闻媒体作用,采取灵活多样、行之有效的方式,加强对老龄工作的宣传,要大力表彰奖励先进典型,鞭挞惩治歧视、虐待老人的丑恶现象,增强全社会的尊老敬老意识。
  (三)加大经费投入,把老龄事业经费纳入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认真落实中央、省、市有关老龄工作的文件精神,把老龄事业纳入总体发展规划,所需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断加大投入。
  “十一五”期间,市级财政按全市老龄人口数每年每位老年人5元;县级财政按本地老龄人口数每年每位老年人7元的标准安排老年事业发展专项经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年提高标准。专项经费,由本级老龄工作部门统筹掌握,计划使用。主要用于老年服务设施建设,特困老人临时救济,老龄方面的人才培训、理论研究、老年文化教育、开展各种老年活动等。同时,不断拓宽融资渠道,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外商投资老龄事业,建立多元化的老龄事业投资机制。
  (四)加大《老年法》的贯彻落实力度。认真贯彻落实《老年法》,积极研究新情况,探索新问题,发现新典型,总结新经验,加强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维护《老年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以《老年法》为工作准则,落实老有所养,改善老有所医,抓好老有所教,组织老有所为,推进老有所学,丰富老有所乐,全面推进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有效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五)重视老龄问题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加强老龄问题的调查研究,充分发挥各类老龄问题研究人才的作用,集中一定的力量,选择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深入调研,不断推出有质量,有价值的研究成果。
  (六)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老龄工作机制。认真做好全面推进老龄工作进社区的试点推广工作。社区自治组织中要有人分管老龄工作,把老年设施建设和为老年人服务纳入社区发展规划,建立一支专、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社区老龄工作队伍。动员老年人参与社区老龄工作,重大问题听取他们的意见,不断改善社区老年人的生活娱乐环境。
  (七)加强交流合作,借鉴有益经验,推动老龄事业发展。加强交流合作,积极组织老年人参加国内重大老龄活动,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促进十堰老龄事业发展。
  (八)制定优惠政策,推动老年福利和服务产业发展。大力支持老年福利服务业的发展,制定切实可行,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优惠扶持政策,鼓励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私营企业和国内外人士投资老龄事业,大力兴办老年服务产业,满足不断增长的老年群体对设施、产品与服务的需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本《规划》的部署,结合当地和本部门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并定期进行检查验收,切实把《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组织好、落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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