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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广告专业技术岗位和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黔价费[2001]21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7-13 | 生效日期:2001-07-24 |
省广告协会:
你会《关于申请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培训和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培训收费许可证的报告》(省广协[2001]2号)收悉。按照《商标印制管理办法》(1996年9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57号令发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建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培训工作的通知》(广字[2001]第31号)要求对广告专业技术岗位和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进行培训,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批复如下:
一、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培训和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培训收费标准按每人每课时2元标准收取。
二、教材费据实收取。
三、以上费用均含报名费、课酬、场租监考费、改卷等费用,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四、各收费单位应到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须存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监督。
本收费标准于二00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起执行。
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财政厅
2001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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