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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市发改[2006]52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7-20 生效日期:2006-08-01
 

各有关单位:
  《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十三届52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算
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管理,规范工程概预算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概算,是指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建设费用,即总概算、概算的统称,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组成。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图预算是施工图设计预算的简称,又称设计预算,它是根据施工图设计图纸、现行预算定额、费用定额以及设备、材料、人工、施工机械台班等预算价格编制和确定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第三条 凡承担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工程建设管理的部门和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海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算审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本级市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纳入财政预算的专项建设资金、本级财政兜底或财政贴息的银行贷款资金、外国政府贷款资金、国债资金、转让出售和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产权收入以及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五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审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经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复核后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工程概(预)算造价审核结果通知书》是确定项目投资额、编制项目投资计划、工程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申请贷款、办理拨款和竣工决算的依据,不能提供《工程概(预)算造价审核结果通知书》的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决算等手续。
  《工程概(预)算造价审核结果通知书》同时抄送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
  政府投资项目审核严格实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第二章 审核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需按照《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程序向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及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报送工程概预算。送审的项目概算不能突破立项批复的估算;送审的项目预算不能超过批复的概算;未批准概预算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已完工项目不予受理概预算的审核。

  第七条 送审单位送审的工程概算资料应包括:
  (一)政府的有关批文、会议纪要、项目评审资料等文件;
  (二)项目地形测量成果资料,包括地形图等;
  (三)项目的地质勘察成果资料;
  (四)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文件及有关标准图集;
  (五)总概算书包括工程量计算书、工料分析表、主要设备和材料的数量清单及单价确定依据;
  (六)如属改建、续建工程应该提供原项目已完工部分的竣工资料或已完工的施工现状资料;
  (七)有关合同、协议以及其他与概算审查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八条 送审单位送审的工程预算资料应包括:
  (一)政府的有关批文、会议纪要、项目评审资料等文件;
  (二)项目地形测量成果资料,包括地形图等;
  (三)项目的地质勘察成果资料;
  (四)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方案调整及有关标准图集;
  (五)预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工料分析表;
  (六)施工技术方案;
  (七)如属改建、续建工程应该提供原项目已完工部分的竣工资料或已完工的施工现状资料;
  (八)预算审查有关的文件、资料。
  对于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其施工招标标底不得超过批准的概预算,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将编制的招标标底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进行审核,并经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九条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及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已签收但审核资料不齐全的项目,送审单位须在收到补充资料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齐资料。对拒报或无故拖延报送审核资料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及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可采取退文的方式处理。

  第十条 审核工程概预算的主要依据是:
  (一)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强制性标准;
  (二)有关部门颁布的现行概预算定额、费用定额;
  (三)单位估价表及经授权部门批准的补充定额单价;
  (四)材料价格;
  (五)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及施工技术方案;
  (六)其他有关的计价取费规定。

  第十一条 审核工程概预算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项目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是否控制在立项批复之内,建设项目工程预算是否控制在概算之内,是否经济合理;
  (三)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定额或单价套用是否合理、各项取费标准是否符合现行规定等方面;
  (四)材料、设备订购取价等是否合理;
  (五)设计变更、工程项目及单位工程增减内容是否合理,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六)施工设计是否合理;
  (七)审核概预算的投资规模、设计标准是否符合原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批文的内容和标准。

  第十二条 工程概预算审核的基本步骤:
  (一)审核受理。送审单位按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向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审批概预算的申请,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转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对送审资料的完整性提出意见,必须在业主提交完整齐备的工程概预算审核资料后,方予正式受理审核。
  (二)项目送审。从送审单位提供完整齐备的概预算审核资料之日起进入审核阶段,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根据受理审核项目的技术特点和具体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三)实地调查。根据承担审核工作任务的需要,如需要实地调查的,由中介机构提出,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组织相关人员深入现场调查、核实,送审单位须给予配合。
  (四)结果反馈。中介机构将完成的概预算审核初审意见提交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并反馈送审单位。送审单位应在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回复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若在5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则视为同意初审意见。
  (五)审核结论。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收到送审单位回复意见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回复意见反馈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对回复意见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核报告。审核报告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复核后上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批准下达《工程概(预)算造价审核结果通知书》,或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按初审程序委托其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重新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为了避免重复工作和减少政府审核开支,同一个项目无特殊原因送审单位不得重复申请审核。根据项目工程概预算审核实际情况和需求,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对同一项目最多委托两次中介审核。

  第三章 审核机构和费用


  第十四条 接受委托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算审核的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国家发改委会认定的乙级以上工程咨询单位或国家有关部委、省有关单位认定的乙级以上资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于技术复杂的项目,如需提高咨询单位的级别,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提请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确定。
  (二)承担工程概预算审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并且没有违法、重大违规执业行为。

  第十五条 对接受委托机构开展审核工作的要求:
  (一)依法开展审核工作,对审核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将审核任务再委托给其他中介机构。确需与其他中介机构合作完成审核任务的,须在审核前报经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批准同意,并且自身完成审核的工程量不应低于60%。
  (三)在收到送审单位完整齐备的工程概预算审核资料之日起:投资在300万元以内的,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初审意见;投资在300-1000万元的,1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初审意见;投资在1000-5000万元的,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初审意见;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初审意见(特大型建设项目,审核工作日可适当延长)。在收到送审单位对初审意见签署意见之日起,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报告。
  (四)初审意见、审核报告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审核依据、审核范围、审核程序、审核内容、审核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其中审核结论的主要内容包括:
  1、送审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及相关管理制度;
  2、审定建设项目的投资额。对建设项目概预算及造价的审减(增),应说明审减(增)的原因。
  (五)应建立严格规范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审核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六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算审核费用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提出,经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市政府批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或安排其他资金解决。
  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审核费的支付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向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下达拨付计划。概预算审核费统一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向中介机构支付,送审单位不另向中介机构付费。

  第四章 审核监督和处罚


  第十七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审核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按照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维护参建各方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及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应对审核机构的审核报告严格把关,以审核机构的审核报告为依据,出具审核结论及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送审单位对审核机构的审核报告如有异议,最终应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的复审结果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审批结果为依据。

  第二十条 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报告的概预算造价与最终批准的概预算造价相差±10%以上的,第一次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及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对该审核机构提出警告,出现以上情况两次的,将不再委托其工程概预算审核业务并应承担经济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有关机构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审定概预算与送审概预算相差±20%以上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及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对送审单位和编制概预算书的中介机构提出警告;出现以上情况两次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及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建议市政府限制送审单位参建政府投资项目,并建议有关资质管理部门对中介机构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海口市其他机构
2006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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