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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对贵州省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的正式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黔价费[2001]20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7-09 生效日期:2001-07-09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办理贵州省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正式批文的报告》(黔教函[2001]62号)收悉。2000年3月,根据贵州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申报,为保证我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顺利开展,逐步推行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以黔价经(2000)38号文,对我省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下发了试行标准。该试行标准试行一年以来,执行情况良好,无任何不良反映。经研究,现对我省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正式批复如下:

  一、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有关规定按黔价经(2000)38号文件执行。

  二、黔价经(2000)38号文件中的各类测试标准含证书工本费;对测试合格者,由省语委办颁发普通话等级证书。

  三、以上正式批复从文到之日起执行。收到文后,请收费单位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做到示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贵州省其他机构
2001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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