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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贵阳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黔价费[2001]20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7-09 | 生效日期:2001-07-09 |
省公安厅、贵阳市物价局、财政局:
省公安厅《关于对贵阳市暂住人口管理费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函》(黔公函[2001]2号)文收悉。考虑到贵阳市为省会城市以及现阶段流动人口(暂住人口)的发展状况,为弥补贵阳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经费的不足,加强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的管理和服务,维护社会稳定,参照其它省会城市的收费标准,决定把贵阳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0元。其它事宜仍按照黔价行事字(1997)239号文件执行。此收费标准只在贵阳市执行,其余地区一律不得参照执行。
贵州省其他机构
2001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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