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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设立分所有关注册管理事项的通知 |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 文 号:桂财会[2001]218号 | 发文机关: | |
| 发文日期:2001-07-12 | 生效日期:2001-07-12 |
现将《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设立分所有关注册管理事项的通知》(财会[2001]102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广西区内会计师事务所合并、设立分所的注册管理事项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区内会计师事务所的合并、设立分所由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区注协具体办理。
事务所的合并、设立分所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后,应在60日内办理完相关工商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工商登记的,相关批复失效。
合并后新事务所办理工商登记后,应以合并后新事务所名义开展业务活动,禁止原合并各方继续以合并前事务所名义开展业务活动,且原合并各方应在90日内完成清算、工商注销工作。逾期不办理的,由自治区财政厅下文吊销合并前事务所执业资格,并依法对合并前事务所负责人给予处罚。
二、区内事务所合并或设立分所,应在办完工商登记后15日内,将有关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到合并后事务所或分所。逾期不办理的,由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予以通报。
合并后事务所工商登记30天后,仍未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的,撤销对相关注册会计师的注册登记。
三、区内事务所设立的分所的注册会计师和从业人员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事务所在区内设立分所后,总所的从业人员和注册会计师人数不得低于《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我区会计师事务所在区内设立分所审批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桂财注管字[2000]9号)第二条的规定。
四、事务所在区内所设分所的从业人员申请注册会计师注册登记应报分所所在地注协办事处初审并签署意见;并由总所统一申报注册。在分所工作注册会计师应注册登记在分所。
五、区内事务所分所的注册会计师转所,需经总所盖章同意,报分所所在地注协办事处签署意见。分所注册会计师转所后,应保证分所不少于2名注册会计师。分所负责人的转所、变更需报所在地注协办事处初审,自治区注协审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01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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