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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土资源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已被修订
  文    号:黔国土资发[2006]6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6-23 生效日期:2006-06-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国土资源统计工作,提高国土资源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国土资源统计在国土资源管理和决策中的信息、咨询与监督的整体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厅直属事业单位进行的国土资源统计调查活动。

  第三条 国土资源统计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机关依法进行搜集、整理、研究、提供国土资源和测绘管理统计信息。国土资源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全面、准确、及时反映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及其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及测绘管理工作的真实情况,开展国土资源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提供国土资源统计资料。

  第四条 国土资源统计体系由省、市、县、乡四级国土资源统计机构组成。各级国土资源统计工作要对上一级管理部门负责,上级统计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统计监督和人员培训。

  第五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国土资源统计工作的领导,把统计工作的发展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保证国土资源统计工作的调查经费,实现国土资源统计工作的规范化。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六条 根据省人民府批准的国土资源厅《三定方案》,厅规划处负责国土资源统计的管理工作,各地、州、市统计工作由规划科负责。国土资源统计分为综合统计和专业统计,综合统计由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规划管理部门负责,专业统计工作由各职能部门专业人员负责。综合统计和专业统计的关系是:"统一归口,分工负责",建立规范的统计工作程序,不重不漏,互为补充。按照《国土资源综合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将所负责的专业统计数据资料进行整理,按规定的时限及时提供同级国土资源综合统计部门;各专业统计在报送专业统计报表时,抄送综合统计部门。

  第七条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单位内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完成国土资源综合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部门的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二)结合本部门的国土资源管理需要,制定统计调查计划、统计调查方案和统计调查表式;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执行情况,健全科学、规范的国土资源综合统计管理体系。

  (三)搜集、整理、提供国土资源统计资料,并对本地区的国土资源形势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预测。

  第八条 市(州、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省级国土资源统计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国土资源管理实际,建立统一的综合统计台帐,完善综合统计报表制度,规范国土资源综合统计管理体系。

  (二)按时完成省级或同级统计部门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并协助、监督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完成统计调查任务和建立原始记录。

  第九条 按照《国土资源综合统计报表制度》规定,未按规定提供统计资料的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各专业统计部门,在年度考核中扣综合项考核分。

  第十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综合统计工作,并向上级备案,保持综合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如更换综合统计人员,应当向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提供统计工作办公设备,给统计人员配备专用电脑。

  第十二条 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严格统计工作责任制,加强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十三条 统计人员应具有执行统计任务所需专业知识和统计专业技术知识,具备国家(或地方)统计部门颁发的统计上岗证,并保证统计人员业务培训经费。

  第三章 统计信息化建设


  第十四条 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在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统计指标体系上,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规范、标准、统一的综合统计工作系统。厅信息中心逐步建立利用基础电子政务系统进行数据采集、数据分析、数据共享的国土资源综合统计系统并对全系统进行指导。

  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统计资料由统计负责人审核、单位领导签署并加盖公章后上报。

  第十六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外公布、提供本单位的统计资料,应由各综合统计与专业统计审核,报领导批准后公布。同一单位,统计数据不得数出多门,各行其事。

  第十七条 建立完善统计资料的档案制度。统计资料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应当遵守国家和国土资源部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

  第十八条 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发现统计数据计算或来源有误,应提出核实订正。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和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依照统计制度如实报送统计资料。

  第十九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单位的领导人不得强令授意统计部门篡改统计资料和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和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属地化地勘单位参照本办法,按要求提供国土资源管理调查统计资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其他机构
2006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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