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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桂政发[2006]2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7-03 生效日期:2007-01-01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公布《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二、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受理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投诉。

  三、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要根据本《目录及标准》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依据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规定及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
  对不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财政部门要停止按预算向其拨付资金,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要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采购人没有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不准代理其政府采购事宜。

  四、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通用类目录和专用类目录两大部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已经依法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按照有关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没有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专用类的政府采购项目,如果本部门和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可以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有特殊要求需自行采购的,必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的,必须具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18号)所规定的条件。

  五、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逐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基础上,依照本《目录及标准》调整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制定所辖县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六、本《目录及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各地、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反映。

  七、本《目录及标准》公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公布。

  附件: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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