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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同意广东红日司法会计鉴定所变更机构住所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司办[2006]17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7-19 | 生效日期:2006-07-19 |
广东红日司法会计鉴定所:
你所向本机关提出并经广州市司法局同意的变更机构住所的有关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本机关同意广东红日司法会计鉴定所机构住所变更为:广州市增城市荔城镇健生西路35号105、106房,其他登记事项不变。
请你所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持原机构许可证(正、副本)到省厅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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