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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厅、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东地税发[2001]119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1-07-1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1]5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经研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积压空置商品住房的认定办法及审批程序,仍按东地税发[1999]208号文和东地税发[2000]59号文执行。请速通知未办理资格认定手续的房地产开发商从速办理。
二、对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的认定比照东地税发[1999]208号文有关积压空置商品住房的认定办法执行,具体提供如下资料:
1、填写《东莞市积压空置商业用房、写字楼免税资格审批表》;
2、《东莞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商业用房、写字楼购销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上报市局);
4、房地产销售发票(一次性付款的);
5、商业用房、写字楼分层分户明细表、平面图;
6、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如楼宇的建筑安装发票、建筑合同等)。
三、各分局对空置商品住房、商业用房、写字楼,要分类加强管理,把好认定关,对每个项目要建档造册,对已批复免征营业税的空置商品住房和未售出部分要进行清理,以防止正常税收的流失。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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