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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国税系统行政性收费缴库和会计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国税发[2001]18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7-16 生效日期:2016-12-1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系统行政性收费缴库和会统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1]58号)精神,现将国税系统税务登记证费和发票工本费(以下简称“两费”)收入的缴库和会计核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两费”的缴库
  (一)根据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两费”收入视同税收收入管理,采用税款缴库方法解缴。鉴于我市1-6月份各区、县税务局已将“两费”收入上交市局,将由市局统一解缴入库,从2001年7月1日起,各局收取的“两费”收入以“4219、税务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缴入中央金库。
  (二)税务机关在收取“两费”时,填开《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通用完税证》第二联作为纳税人缴纳的“两费”的凭证。
  (三)税务机关收取的“两费”收入,应按“限期限额”规定,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及时解缴入库。

  二、关于税票的填写
  (一)“预算科目名称”或“税种”栏填写“税务行政性收费收入”。
  (二)“品名名称”栏:按“专用发票收费”、“普通发票收费”和“税务登记证收费”分别填列。
  (三)“课税数量”栏:按所购发票的种类填写实购数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不填。
  (四)“税率或单位税额”栏:按发票和税务登记证种类填写单价。
  (五)“隶属关系”、“经济类型”、“税款所属时期”、“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和“已缴或扣除额”栏不填。

  三、关于会计核算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在“其他收入”总账科目的明细科目下增设“税务行政性收费收入”明细科目。其中“入库其他收入”科目下的“税务行政性收费收入”明细科目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费收入”、“普通发票收费收入”和“税务登记证收费收入”设细目。
  (二)帐务处理
  税收会计应根据“两费”征解凭证进行帐务处理。其中“应征其他收入-税务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应按征收凭证直接进行帐务处理。
  (三)会计报表
  在《应征、特征、在途税金明细月报表》和《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的“其他收入”下增设“5.其他”顺延。
  修改后的软件格式另发。各局在报送7月份的会计报表时,按新的报表格式报送。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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