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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国税发[2001]175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1-07-1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4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自2001年7月1日起,各分局应于每月10日前,按期将上一个月税务登记、普通发票、增值税发票月度报表上报市局发票管理中心。
2.有关“两费”收入的缴库和税收会统核算的具体事项,市局将另行下文通知。
3.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已经收取的“两费”收入由市局在2001年7月底前统一缴入中央金库。
4.国库经收处将区县国税局缴纳的“两费”收入税收通用缴款书的第三、四、五联,通过票据交换提到指定收款国库。各支库应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及时办理“两费”收入中央级国库手续。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2001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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