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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延长计量器具与汽车零部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皖价费[2001]22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7-12 | 生效日期:2001-07-12 |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计量器具与汽车零部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函》(皖质函财[2001]99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政策规定,在计量器具与汽车零部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未纳入国家统一制定的收费标准前,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1997)48号、皖价行费字(1998)384号文件继续试行,试行期延至2003年12月31日。试行期间,国家如有新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安徽省其他机构
2001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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