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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犬类登记费和年度审验注册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皖价费[2001]23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7-12 生效日期:2001-07-12
 

铜陵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批准犬类登记费和犬类年度审验注册费标准的请示》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市犬类登记费、犬类年度审验注册费,已经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1)373号文件批准立项,同意向经批准养观赏犬的个人收取犬类登记费、犬类年度审验注册费,具体标准为:
  (一)、凡在规定的限制养犬区内养犬的,每条小型犬收登记费500元;每条大型犬1000元。收取登记费后,为管理而发放的《犬类准养证》、犬牌不再另外收费。

  (二)、对登记在册的犬,在年度审验注册时,每条犬收年度审验注册费100元。当年登记的,不收年度审验注册费。

  二、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收费。收费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收费收入全额上交你市财政,专项用于社会公益事业,限制养犬工作所必需费用由你市财政拨付。

  三、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2001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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