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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皖国税函[2001]365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1-06-01 | 生效日期:2001-06-01 |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卷烟生产企业未进入中国烟草交易中心和各省烟草交易会、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其计税价格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统一核定。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市级国家税务局应调查出企业当年需核定计税价格的老牌号、规格卷烟,填写《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申报表》(《安徽省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附件3),在次年1月10日前上报省局。
二、本通知自2001年6月1日起执行。各地国税机关应督促卷烟生产企业及时调整帐务,并按新政策规定计算申报应纳消费税(附件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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