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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及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青国税发[2001]19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7-26 生效日期:2001-07-26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5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此次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调整,涉及税目子目、税率和计税办法等方面,与原执行政策变化较大,各单位要及时组织税务干部认真学习并熟练掌握新政策的主要内容,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新政策的贯彻、宣传、辅导工作,适时进行税收收入的分析测算,做好组织税收收入工作。

  二、在国家税务总局新牌号规格卷烟的概念界定、计税价格管理办法未制定下发前,对开发的新牌号规格卷烟,纳税人应将其拟生产销售的新牌号规格卷烟的报价申请及上级单位价格批复文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初审,由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市局流转税处审核备案后,可暂按生产企业自定的调拨价格征收消费税。

  三、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其《消费税纳税人申报表》“适用税目”栏,不再按“甲、乙、丙类卷烟”分别填写,一律暂填写“甲类卷烟”;“适用税率”栏,按每标准条卷烟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在“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50元以下(不含增值税)”分别填写“150元、45%”、“150元、30%”,其“应纳消费税额”栏,按“销售数量乘以定额税率和销售额乘以比例税率的和”填写。

  四、由于上级文件来文时间原因,为便于税务部门的征收管理和纳税人的会计处理和申报纳税,经研究决定,纳税人2001年6月份所属税款仍按原计税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并申报纳税;其按调整后计税办法计算应补缴的消费税,在下一个申报期单独申报入库。自7月份起纳税人统一按调整后计税办法申报纳税。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略)

青岛市其他机构
2001年07月26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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