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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泸市府发[2001]12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7-23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现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意见》批转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四川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川委办[1998]69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拥军优属工作,巩固“双拥模范城”成果,不断提高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拟在我市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一、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含义、目的和做法
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是指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调整,随着当地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而提高的一种经费增长机制。
建立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目的是:确保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与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它是优抚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的必然进程,对于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维护地区稳定,促进泸州经济建设和西部大开发都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基本做法是:以泸州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000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7001元)为基数,以现行政策为基本依据,确定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占基数的比例和补助标准。
二、建立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对象
限于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具体是指享受定期抚恤的在乡伤残人员、“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三、各类抚恤补助标准所占基数的比例
(一)在乡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包含生活补贴,不包含护理费),按照现行伤残等级标准和负伤原因,分设13个差级,特等因战、特等因公、一等因战、一等因公、一等因病、二等甲级因战、二等甲级因公、二等甲级因病、二等乙级因战、二等乙级因公、二等乙级因病、三等甲级因战(公)、三等乙级因战(公)的在乡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依次按不低于115%、112%、92%、90%、88%、46%、45%、43%、32%、31%、30%、21%、19%的标准计发(新标准见附件)。
(二)“三属”抚恤金标准(含粮贴),农村户口、城镇户口、市区户口的烈属和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年抚恤金分别按不低于31%、32%、33%的标准计发;病故军人家属分别按不低于30%、31%、32%的标准计发。其中孤儿、孤老比同类对象的标准增加30%(新标准见附件)。
(三)红军失散人员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含粮贴),按不低于26%的标准计发。其中孤老比同类对象的标准增加30%(新标准见附件)。
(四)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含粮贴),按不低于13%的标准计发。共中孤老和入伍时间长、有突出贡献以及城镇户口的在乡复员军人可略高于此标准(新标准见附件)。
(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含粮贴),按不低于10%的标准计发(新标准见附件)。
四、其他事项
(一)今后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统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每年进行一次调整(如职工平均工资出现负增长时,抚恤补助标准不作调整)。
(二)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调整每年所需的自然增长经费,除省上下拔部分外,其余部分由市财政负担40%,县、区财政负担60%.
(三)调整后的抚恤补助标准如低于原享受的标准,保留原标准;如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四)其他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由各县、区根据优抚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标准,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问题。
(五)建立自然增长机制的时间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⒈在乡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表
⒉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⒊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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